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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社全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跆拳道社(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Taekwondo Club)」,簡稱文大跆拳(PCCUTKD),以下簡稱本社。
第三條 本社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之監督及指導,在校規範圍內,進行各項學術、康樂、體育等活動。
第四條 本社為本校之體能類社團,本社之宗旨以跆拳道運動為主之自治性組織,倡導體育活動,培養社員武道精神「以禮開始,以禮結束」,並以「傳承、專業、創新、推廣」為目標,勵學生從事社會服務,增加活動經驗,也藉由訓練提升社員向心力。
第五條 本社社址位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(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)。
第二章 社員
第六條 凡認同本社宗旨及具服務熱忱之本校學生,並繳納入社費後,得成為本社社員。
第七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參與本社各項訓練及活動之權利。
二、對於本社內部事項得提出適當質疑。
三、符合本社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權利。
第八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社組織章程、細則及其他法規之規定。
二、遵守本社各會議之決議。
三、繳納本社社費。
四、維護本社財產,不得擅自使用社團教室、護具等社產及校產。
五、社員應盡相關之義務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自願出會。
三、休、退學,轉學。
第十條 社員有違反國家法律、校規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該學生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社員大會
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會高全,分為定期會及臨時會兩種。
第十二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;臨時會需本社認為必要或經社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。
第十三條 定期會之召集,應於七日前通知社員;臨時會之召集,則應於三日前通知。
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召開後,應由本社社長擔任主席。本社社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本社副社長代行職權。本社副社長亦因故不能視事時,應由社員大會選出代理主席。
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社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。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,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:
一、社團宗旨之變更。
二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三、社員之除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社長、幹部之罷免。
六、社團之解散。
七、其他和社員權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六條 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社長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,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,採多數決,由高票者當選社長,但有特殊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候選人資格如下:
一、本社社員,品德端正,且無不良紀錄者。
二、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(含)分以上者。
三、最近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分(含)分以上者。
四、未曾被其他本校社團除名者。
五、非延畢生。
第十七條 副社長及其他幹部均獨立選舉,幹部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,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,採多數決,由高票者當選。
第十八條 顧問團由卸任之上任全體幹部擔任之。
第十九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社員大會與之罷免:
一、有重大過失或故意有礙社務之推行或破壞社務之執行者。
二、有貪污舞弊之行為者。
三、違反校規,影響學校安定者。
四、有其他不法行為者。
第二十條 本社社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內綜理社務,對外代表本社。
二、推動社團運動之前提下,得命社員執行其所指派之社務,並命社員予以配合;視社務情況增設幹部。
三、應於學期開始後第一次社員大會前完成該學期預算案。
四、保管社章之責任。
第二十一條 本社副社長職責如下:
一、協助本社社長處理社務,推行一切活動。
二、本社社長若不能履行其職責時,則由副社長代理。
三、督導且幫助各幹部工作之策畫執行。
四、負責保管本社向學校借用之器材,並於期限內歸還。
五、負責本社社產、校產之借還、整理,同時整理公物清單及訂定器材借用辦法。
第二十二條 本社財務職責如下:
一、負責社團經費收入與支出(每筆社費收入與支出均需有紀錄及證明)。
二、保管社團存摺及撰寫帳本(現金帳、分類帳)。
三、管理社團一切財產。
第二十二條 本社文書職責如下:
一、負責每次社團活動之點名與簽到。
二、撰寫會議記錄等文書處理。
三、定期更新社員資料並建檔。
四、召集幹部製作評鑑資料及檔本。
第二十三條 本社活動職責如下:
一、規劃活動內容,帶動活動氣氛,連繫社員之情誼。
二、負責校內外有關社團相互維持連繫,並保持良好關係。
三、負責向校內外傳播媒體,發佈本社重要活動概況資訊。
第二十四條 形象企劃(美宣)職責如下:
一、負責本社相關活動宣傳單、海報、場地佈置之設計、製作及保存。
二、負責本社所有活動之攝錄及拍攝,並保存。
第二十五條 顧問由卸任之上任全體幹部擔任之,並有義務回答現任幹部社務疑惑之責。
第二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當屆幹部及顧問組成。由社長擔任主席,各幹部應出席,其內容如下:
一、由社長不定期召開。
二、策劃本社所有活動,並分配各幹部工作。
三、重要事項之討論決議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社員繳納之社費。
二、教育主管機構或學校補助之經費。
三、募捐、贊助及孳息。
四、其他正常合法所得。
第二十八條 收費之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凡參加本社社員須繳交社費。
二、社員繳交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。
三、收費方式分為一學年新台幣捌佰元整及一學期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第二十九條 退費之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(其所繳交之社費)×(1-已過社課次數/社課總數),即為本社退費之金額。
二、學期已過三分之二不得要求退費。
三、經社員大會開除者,而非自願退社,不得要求退費。
第三十條 補助之相關規定如下:
若具低收入戶或原住民身份者,得予以減免社費百分之二十,須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憑政府開立之證明及社員繳費收據辦理退費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後通過,送輔導單位核准後發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