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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

中國文化大學跆拳道社
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
本辦法說明中國文化大學跆拳道社(以下簡稱本社),將如何處理本表單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。當您勾選「我同意」並簽署本同意書時,表示您已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辦法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。
一、本社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個人資料,指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簡稱「個資法」)第二條第一款之資料。
三、本社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確實依「個資法」第五條規定與相關法令之規範下。
四、個人資料使用管理:
1.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,除法律明文規定外,需經當事人同意並明確告知蒐集之目的、個人資料之類別、利用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。
2.蒐集個人資料應符合特定之目的,並確保資料之正確性、完整性及時效性。
3.蒐集個人資料時,需依「個資法」與相關法令之規範,並經適當之授權與監督,就所需之必要欄位進行蒐集。經授權同意提供蒐集之個人資料時,電子類文件需對資料檔案加密、紙本類文件以彌封或其他安全方式進行傳遞交換工作。
4.本社因正當作業所需人事資料時,經當事人授權同意後,依「個資法」規定辦理。當事人可以拒絕向本社提供個人資料,但可能因此喪失權益。
5.個人資料若非經資料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或經法令規定許可,不得任意揭露、販售或用於蒐集時的特定目的以外之用途。
6.依「個資法」第二十條,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地目的外之利用,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做成紀錄。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,不得為資料庫之姿意連結,且不得濫用。
7.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,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,並於「個資法」實施一年內完成,告知方式得以言詞、書面、電話、簡訊、電子郵件、傳真、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。
8.禁止使用即時通訊軟體、外部信箱傳輸及存取個人資料檔案。
五、個人資料處理人員管理:
1.管理個人資料檔案的單位應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。
2.禁止人員在社群網站、部落格、公開或其他利用網際網路形式公開個人資料。
六、本社遇有「個資法」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、竄改、洩漏或其他侵害事情者,經查明後本社會以言詞、書面、電話、簡訊、電子郵件、傳真、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,通知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。
七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「個資法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本辦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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